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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公司鼓励个人创业

作者:投资创业 更新:2006-10-10
 

  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,股东不必用私产“抵债”

  日前,新《公司法》面世,其中有关“创业公司”相关条款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。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:降低注册公司门槛、允许注册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等。修订前的《公司法》只承认“有限责任公司”和“股份有限公司”,“有限责任公司”的股东至少要两个人,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。新法出台后,“一人公司”应运而生。

  “一人公司”降低投资风险

  据调查显示,中、小企业普遍认为目前创业准入的门槛过高,注册手续繁琐,中介费用高,而国企往往在市场竞争中还享有一定的特权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新《公司法》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降低到3万元。还允许一个人设立公司,注册资本为10万元。此外,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进行工商变更,就可变身为“一人公司”。

  《公司法》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赵旭东教授表示,新《公司法》的修订对创业者来说,门槛降低了,在经营中拥有了更多自主权,能更灵活地参与市场竞争。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,扩大投资渠道。赵旭东认为,“一人公司”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,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。以前,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,都实行“无限责任制”。也就是说,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,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、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。而“一人公司”则是“有限责任制”,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,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,而不必用私产“抵债”。

  对“一人公司”从严管理

  有业内人士担忧,相对于其他公司形态,“一人公司”更容易出现股东转移财产、逃避债务的情况。因此,针对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弊端,《公司法》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。比如,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为3万元、“一人公司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则为10万元,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。

  社科院研究员曾明表示,由于“一人公司”的治理结构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简单,属于更自由的公司形式,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机制来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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